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9797号原告:北京壹伍零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白家楼甲1号北京红庄国际文化保税创新园区D-4-6(1-3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北京普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盼,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有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2幢六层601-6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北京壹伍零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盼、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壹伍零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壹伍零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