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本地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尚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思创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利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家海。
原审被告:深圳市本地宝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占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知法民初字第9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本地宝科技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本地宝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深圳市罗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