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知民初字第74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505号16幢。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
委托代理人:王建敏,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朱荣平,男,汉族。
被告:周利明,系洛阳市西工区吉利装饰材料销售处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诉被告周利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