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79号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69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PETERLEB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英为,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生焕。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生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