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43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
授权代表人约翰·莫特利(JohnMotley),职务资深法律顾问和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代理人孟霆,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代理人傅声国,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正中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桂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翔宇,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运宏。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因与被告青岛正中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