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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广军与被告阮争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65号
案件名称原告赵广军与被告阮争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广军,阮争强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65号原告赵广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聂志强、吴晔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争强(南京金桥装饰城阮争强移门经营部业主),男,汉族,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建宁路金桥装饰城C二楼202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军诉被告阮争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广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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