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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顺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和谐照明有限公司、何文超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中中法知巡民初字第24-3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科顺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和谐照明有限公司、何文超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科顺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和谐照明有限公司,何文超,何恒娟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巡民初字第24-3号原告:中山市科顺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熊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子荣,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和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

法定代表人:何文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被告:何文超,男,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系中山市和谐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中山市古镇恒和照明门市部业主,。

被告:何恒娟,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剑锋,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登科,中山市和谐照明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科顺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和谐照明有限公司、何文超、何恒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010547251.3)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对被告何恒娟价值2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14年5月13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发出了《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该行协助本院冻结被告何恒娟银行账户存款28万元,冻结期限自2014年5月13日至2014年11月12日;

于2014年5月15日向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发出了《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该行协助本院冻结被告何恒娟银行账户存款7万元,冻结期限自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11月14日。

经查:截止2014年6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已分别协助本院实际冻结被告何恒娟在其行账户上的存款各为28万元、13094.91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

”由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协助本院冻结被告何恒娟银行存款金额已经达到原告在本案中请求保全的金额28万元,故对冻结被告何恒娟银行存款已经超出上述保全金额的部分应予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何恒娟在交通银行中山分行XXX账户存款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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