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毕璐青。
委托代理人徐笑蕾,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丽,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润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磊,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军,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辛香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磊,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军,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毕璐青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润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辛香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毕璐青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元,由上诉人毕璐青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震代理审判员 叶茵茵代理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施维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