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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邓仁清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612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邓仁清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邓仁清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612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剑明、范志文,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仁清。

本院在审理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仁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九案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7.4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368.7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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