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584号原告:信阳市某某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某,黑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黑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某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王某某。
原告信阳市某某协会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信阳市某某协会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信阳市某某协会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阳市某某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信阳市某某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