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646-1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辉越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秀娥。
委托代理人:杨浩军,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萍。
上诉人深圳市辉越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陈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53、454、455、456、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查,本院授权原审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须知》,告知其如需提出上诉,应在提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本院将依法对其二审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于2014年3月4日对上述五案提出上诉,但至今未向本院预交五案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五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五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辉越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53、454、455、456、45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