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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振坚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378号
案件名称靳振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靳振坚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378号罪犯靳振坚,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汕南法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靳振坚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靳振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17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靳振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2次;

2013年10月获得表扬。

罚金五万元已经缴纳三千元,有汕头市潮南区民政局证实的该犯家庭困难情况证明。

汕头市潮南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报告书”愿意接受该罪犯在社区进行矫正。

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靳振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靳振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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