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知民初字第0021号原告山东德加拉服饰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维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铄,李明,山东博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玉霞,女。
被告盐城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负责人姓名李培,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海燕,女。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原告山东德加拉服饰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汤玉霞、盐城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后,原告山东德加拉服饰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又于2014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山东德加拉服饰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德加拉服饰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山东德加拉服饰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