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91-1号原告:李禄海,男,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培茂,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
被告: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A区。
组织机构代码66890558-X。
法定代表人:苏功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晓,重庆市前沿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李禄海诉被告重庆市田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李禄海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禄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禄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禄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