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民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客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田洪正街路家湾村村口iv>法定代表人陈久霸。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客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西民四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25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陕西客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回款9300元,现已将该案款发还申请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至此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民四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