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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武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六民三初字第00029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武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曹武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三初字第00029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荣,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武宣,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三元连锁店经营者,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叶集实验区。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曹武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武审 判 员  张海龙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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