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82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TAYLORTYANG,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冬梅,女,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原大连电子城日昕电子商行经营者,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电子城鑫苑科技电子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107号三层E-307至310号。
经营者冯文双,男,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冬梅、大连电子城鑫苑科技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