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郑×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丰刑初字第1630号
案件名称郑×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1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163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1,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政根,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1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1及其辩护人杨政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郑×1伙同郑×2(另案处理)从他人处购进假冒“耐克”国安球衣,在本市丰台区珠江骏景中区15单元1803A号其暂住地内通过淘宝网站开设名为“衣衣布舍运动”“zkaili1987”和“ruifeng”网店,销售假冒“耐克”牌国安球衣,销售金额14万余元。

被告人郑×1于2014年4月23日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在其暂住地及库房内当场起获“耐克”牌长袖上衣425件,“耐克”牌长裤60件,“耐克”牌短袖上衣170件,“耐克”牌袜子300双,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证人郑×2、范×、杨×、余×、郑×3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搜查笔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扣押清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北京荣达惠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书,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公证书,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保护的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租房合同,销售记录交易明细,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涉案物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郑×1的辩护人意见为,被告人郑×1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1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郑×1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

罚金已缴纳四万元,剩余罚金四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商标熨烫机一台,予以没收。

三、在案扣押假冒耐克牌长袖上衣四百二十五件、长裤六十条、短袖上衣一百七十件、袜子三百双,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