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2349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金跃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永彬,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永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以进一步收集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曾争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