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518-2号原告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开发区瑞兴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丝丝美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下梁村。
法定代表人梁小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银益,浙江六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广略,南京金桥市场达利雅床上用品经营部业主,实际经营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金桥市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丝丝美席业有限公司、郑广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