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春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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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柴国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强,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春旺与被上诉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莱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雪莱特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郑知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
焦春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焦春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雪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焦春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焦春旺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3元由焦春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