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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焦春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64号
案件名称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焦春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焦春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春旺。

系郑州市金水区郑州中汽配大世界盛旺汽车配件商行业主,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号中汽配大世界*排北6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柴国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强,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春旺与被上诉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莱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雪莱特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郑知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

焦春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焦春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雪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焦春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焦春旺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3元由焦春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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