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三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燕。
委托代理人:许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明传升。
委托代理人:许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起。
委托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晓燕、明传升因与被上诉人王庆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三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晓燕、明传升于2014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晓燕、明传升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燕、明传升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由王晓燕、明传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