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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桑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杭辖终字第857号
案件名称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桑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桑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辖终字第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桑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朝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南雁。

上诉人杭州桑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杭州桑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杭滨知初字第356-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

杭州桑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杭州桑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江干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有权管辖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杭州桑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8月4日裁定:驳回杭州桑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杭州桑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上诉称:杭州桑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江干区,本案依法应当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杭州桑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为本案之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杭州市江干区。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为经最高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经指定具有对杭州市江干区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

综上,本院认为,杭州桑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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