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军辉,男,1972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
原告吴华与被告黄军辉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门(HY-112),专利号为zl200630070053.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后原告吴华以其与被告黄军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