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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黄军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98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黄军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黄军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军辉,男,1972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

原告吴华与被告黄军辉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门(HY-112),专利号为zl200630070053.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后原告吴华以其与被告黄军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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