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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赛特斯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信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辖终字第165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赛特斯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信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赛特斯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信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辖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赛特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霍通恩,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华天西二路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俊标,副总经理。

原审被告宁波市海曙信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汇头巷1号624室。

法定代表人徐琴,总经理。

上诉人宁波赛特斯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斯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熙公司)、原审被告宁波市海曙信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本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赛特斯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14)浙甬知初字第145-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

赛特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赛特斯公司和信本公司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6日裁定:驳回赛特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赛特斯公司负担。

赛特斯公司上诉称:本案中盛熙公司的取证行为在广东省广州市完成,故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广州市。

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由盛熙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信本公司及赛特斯公司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两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赛特斯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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