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创星电力辅机设备有限公司与邹平创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868号
案件名称山东创星电力辅机设备有限公司与邹平创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创星电力辅机设备有限公司,邹平创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868号原告山东创星电力辅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马汝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朱望孟,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告邹平创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朱汉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永丽、杨彪,山东济南齐鲁科技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琦,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创星电力辅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创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上述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创星电力辅机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创星电力辅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山东创星电力辅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