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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冉曙光、凌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张知民初字第0037号
案件名称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冉曙光、凌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冉曙光,凌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知民初字第0037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该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倪晓,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烨,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曙光,系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家乡人风味酒楼业主。

被告凌丽,系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家乡人风味酒楼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冉曙光、凌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冉曙光、凌丽达成和解,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7.5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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