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739号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卓楚光。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保良。
被告揭阳空港经济区山峰电器厂。
负责人黄守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被告牛保良、揭阳空港经济区山峰电器厂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