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丰,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4年5月1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经中、冯俊阳,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2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翟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丰及其辩护人张经中、冯俊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起,被告人吕某丰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XX街XX街XX号自编13-D仓库内,存储、销售假冒“欧莱雅”、“相宜本草”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同年5月15日,吕某丰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被缴获假冒“欧莱雅”、“相宜本草”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一批。
经鉴定,上述化妆品共价值人民币1738652元。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吕某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吕某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吕某丰犯罪是其法律意识淡薄,且其是受雇他人,犯罪情节轻微。
2、吕某丰销售的商品进货价格非常低,总价格只有几万块钱,其销售的价格与正品商品价格有很大区别。
3、本案的商品都是未遂,没有销售出去,对吕某丰应减轻处罚。
4、吕某丰犯罪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的孩子比较小,被告人也没有犯罪前科。
综上所述,希望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起,被告人吕某丰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XX街XX街XX号自编13-D仓库内,存储、销售假冒“欧莱雅”、“相宜本草”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同年5月15日,吕某丰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被缴获假冒“欧莱雅”、“相宜本草”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一批。
经鉴定,上述化妆品共价值人民币173865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吕某丰的供述,证人刘某湖的证言,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明细表,相宜本草公司出具的鉴定书,欧莱雅商标、相宜本草商标的注册资料,未授权证明,房屋租赁书面证明,扣押清单,到案经过。
对于被告人吕某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受雇于他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吕某丰对于雇佣其的老板“陈三”的情况供述模糊,且没有相关证据能证实老板“陈三”的存在,同时涉案地点是被告人吕某丰承租的,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丰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吕某丰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吕某丰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欧莱雅”、“相宜本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易细姣人民陪审员 刘 莲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