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177号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潘水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华菊,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汉区天红化妆品商行业主。
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的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诉被告李华菊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