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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陈光跃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锦江知民初字第333号
案件名称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陈光跃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陈光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知民初字第333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青超,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光跃(系成都市锦江区爽爽百货商店业主),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510102195807111897。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光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因其与被告陈光跃自行和解而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光跃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处分。

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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