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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岩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潭中民三初字第115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岩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刘岩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中民三初字第115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炼,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岩桥,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岩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钟良审判员  蔡 涛审判员  马 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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