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002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口区佳成建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04MA0UXF4948,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105号二层79、91号。
经营者贾滨榕,女,1990年3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代理人孙治峰,辽宁法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口区佳成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