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583号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遂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遂喜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