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695号罪犯林耀秋,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深罗法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耀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林耀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耀秋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0月23日至2014年5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9次,2013年5月21日因违反规定与亲属联系被扣3分。
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执行5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耀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耀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