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知初字第10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芳芳、王峥,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益丰,系永康市东城街道陈益丰副食店业主,经营地址永康市东城街道炉头村(永东公路边)。
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益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赔偿原告8000元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