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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成祥与何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绍诸知初字第152号
案件名称于成祥与何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于成祥,何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知初字第152号原告:于成祥。

委托代理人:苗功群。

被告:何平,系诸暨市大唐袜业市场一楼东1街1017号摊位。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成祥与被告何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成祥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成祥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成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成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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