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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培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吉中民二知初字第29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培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培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二知初字第29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路。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培文,吉林市船营区培文南昌路食杂店业主,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培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5元,余款依法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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