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沙刑初字第603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以乌沙检刑诉字(2014)第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幼诺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30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保安巷回民新村52号仓库将被告人尹××抓获,在其租用的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保安巷回民新村52号仓库、53号及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东路785号仓库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舒肤佳牌香皂30960块,假冒注册商标的沐浴液2128瓶,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9216瓶。
经查,被告人尹××自2013年起,在乌鲁木齐市月明楼市场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洗涤用品的销售活动。
经鉴定,被告人尹××销售的涉案洗化用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价值361252.8元。
被告人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保安巷回民新村52号仓库将被告人尹××抓获。
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尹××租用位于保安巷回民新村的52号、53号仓库及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东路785号仓库查获假冒舒肤佳注册商标的香皂30960块,假冒舒肤佳、玉兰油、六神注册商标的沐浴液2128瓶,假冒力士、清扬、舒蕾、海飞丝等注册商标的洗发水9216瓶。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洗化用品均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总价值361252.8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尹××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杜×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36125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在250000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尹××尚未将查获的价值361252.8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出去,属犯罪未遂,且其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案情,可认定被告人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亦对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为维护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保护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本案中查获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