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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曾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68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曾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曾雄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曾雄。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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