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知)初字第1376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1-27号。
法定代表人徐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立坤,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