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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超研与关家亮、关艳芬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71号
案件名称卢超研与关家亮、关艳芬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超研,关家亮,关艳芬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超研,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

委托代理人:晏俊星,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家亮,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四路村东方。

系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上东恒辉五金电器厂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李志,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志华,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艳芬,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四路村东方。

委托代理人:李志,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志华,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超研因与被上诉人关家亮、关艳芬侵害实用新型设计���利权(专利号为ZL201220293302.9)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7月10日,卢超研以关家亮、关艳芬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确认关家亮、关艳芬生产、销售中岛货架的行为对卢超研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220293302.9)构成侵权,立即关闭“www.fshhhj.com”和“www.gdhhhj.com”网站上所有侵权涉案专利权的页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扣押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2、赔偿卢超研经济损失15万元;

3、赔偿卢超研支出公证费6000元,律师费50000元,打假所支出交通费5000元;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1日,卢超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简易中岛式货架”实用新型专利权,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月2日,专利号为ZL201220293302.9,该专利权至今仍然有效。

卢超研在本案中明确请求保护的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简易中岛式货架,其特征在于:包括框架、T型柱、上担槽、下担板、层板及背板,所述框架为矩形,在两个框架之间设置一个或多个T型柱,并用上担槽及下担板将其固定连接,构成货架的主支撑架,在主支撑架上设置背板及层板。

”2013年4月26日,卢超研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申请网络保全证据公证,通过公证处的电脑登录地址为“www.fshhhj.com”的网站,然后进行搜索,搜索的网页均记载“版权所有:佛山市恒辉货架有限公司联系人:潘杏仪小姐手机:139××××1234电话:0757818××××7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下西上围工业区”等信息。

搜索结果共取得打印件四十三页。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公证员邹健英、工作人员汤丽现场见证了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2013)粤佛南海第10572号公证书。

在庭审中关家亮、关艳芬否认该网站是其开设的。

同日,卢超研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申请网络保全证据公证,通过公证处的电脑登录地址为“www.gdhhhj.com”的网站,然后进行搜索,搜索的网页中均记载了“恒辉货架厂小关33×××66QQ在线咨询小关1368146902QQ在线咨询版权所有:佛山市恒辉货架有限公司联系人:关先生手机:139××××1234电话:0757818××××7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下西上围工业区”等信息。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公证员邹健英、工作人员汤丽现场见证了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2013)粤佛南海第10573号公证书。

卢超研在庭审中指出,该网站中型号为中岛A款、中岛B款、中岛C款、中岛D款、双背板带灯A款的货架侵犯了卢超研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关家亮、关艳芬在庭审中否认该网站是其开设的。

型号为中岛A、C、D款货架的技术方案为:简易中岛式货架,包括矩形框架、T型柱、上担槽、下担板、层板及背板,在两个框架之间设置一个T型柱,并用上担槽及下担板将其固定连接,构成货架的主支撑架,在主支撑架上设置背板及层板。

型号为中岛B款、双背板带灯A款的技术方案为:简易中岛式货架,包括矩形框架、上担槽、下担板、层板及背板。

关家亮、关艳芬在庭审中否认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后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上述五款被诉侵权产品。

2013年8月12日,恒辉厂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申请网络保全证据公证,通过公证处的电脑进入“淘宝网”,在“手机版亲,欢迎来淘宝!

请登录免费注册”栏,点击“登录”进入新页面,其委托代理人关淑芳在“登录”栏中通过输入登录名及登录密码进入新页面,横向主栏左边显示“卖家手机端恒辉货架厂,退出站内信”,在横向主栏右边“卖家中心”下拉栏,点击“已卖出宝贝”进入新页面,在“近三个月订单”栏,点击“三个月前订单”进入新页面,依次在“买家昵称”栏输入“淘_宝cctv”、“jyxxsz”、“zyy0977”,点击搜索,分别搜索到成交时间为2012年3月13日23:27、编号为124731828948800的订单,成交时间为2012年4月10日16:10、编号为139337351498627的订单,成交时间为2012年3月16日14:43、编号为151848720904342的订单。

点击三个订单中显示的“屈臣氏货架超市货架药店货架化妆品货架中岛货架”,弹出的新页面均显示“一口价:1604.40元您现在查看的是宝贝快照该宝贝在2012年8月5日11点52分30秒已被编辑”。

打开的部分网页中记载了“如有疑问请联系QQ:33×××66���话:139××××1234固定电话:0757818××××7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下西上围工业区更多产品请留意网站:http://www.fshhhj.com”等信息。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公证员李泳恩、工作人员黎凯成现场见证了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2013)粤佛南海第21551号公证书。

淘宝网在常见问题的帮助内容中记载:什么是交易快照?

“交易快照”就是拍下宝贝时的一张照片,记录了成交当时宝贝的模样。

交易快照将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任何交易纠纷或者投诉都将以快照为准。

我们在拍下宝贝的时候,都会生成一张交易快照,如果卖家再对这件宝贝进行编辑修改,都不会影响我们这笔交易的信息,只要成功拍下,我们就会记录当时拍下的所有信息,作为“交易快照”,任何的交易纠纷或者投诉都将以快照为准。

在哪里查看交易快照?

卖家可以进入“卖家中心”��“交易管理”—“已卖出的宝贝”页面找到对应卖出的记录,点击宝贝名称查看交易快照。

买家可以进入“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页面找到对应买入记录,点击宝贝名称查看交易快照。

交易快照有效期是多久?

交易快照是没有有效期的。

上述关家亮开设的淘宝网中交易成功的三个商品的图片相同,实为同一种产品,关家亮、关艳芬提出以此产品的图片(以下称对比文件)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

该对比文件在关家亮、关艳芬提交的公证书中共出现三次,显示的公开时间分别为2012年3月13日23:27、2012年4月10日16:10、2012年3月16日14:43,均早于本案专利的申请日2012年6月21日,属于现有技术。

该对比文件与被诉侵权产品型号为中岛A款的货架其中一张图片相同,其披露的技术特征有:简易中岛式货架,包括矩形框架、T型柱、上担槽、下担板、层板及���板,在两个框架之间设置一个T型柱,并用上担槽及下担板将其固定连接,构成货架的主支撑架,在主支撑架上设置背板及层板。

另查明,关家亮系恒辉厂经营者,经营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下西上围工业区(下西洗水厂对面路口入100米),经营范围为加工,产销五金、电器、喷漆。

关家亮与关艳芬系夫妻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卢超研申请的名称为“简易中岛式货架”实用新型专利,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在专利有效期限内,该专利权依法应予以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关家亮、关艳芬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家亮、关艳芬先用权的抗辩是否成立;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家亮、关艳芬现有技术的抗辩是否成立;

如构成侵权,关家亮、关艳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

关于关家亮、关艳芬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问题。

在本案中,关家亮、关艳芬否认被诉侵权产品是其制造、销售的。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关家亮所经营的恒辉厂是一间具有生产“简易中岛式货架”能力的企业,但在本案中卢超研无法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无法认定恒辉货架厂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关家亮、关艳芬以“佛山市恒辉货架有限公司”与其所经营的恒辉厂不是同一个公司为由否认网站“www.fshhhj.com”、“www.gdhhhj.com”是其开设的,但关家亮、关艳芬提交的21551号公证书中其经营的淘宝店中显示的QQ、手机、固定电话、地址、网站等信息均与网站“www.fshhhj.com”、“www.gdhhhj.com”中的信息一一对应,故原审法院认定网站“www.fshhhj.com”、“www.gdhhhj.com”是关家亮为推广其经营的恒辉厂的产品而开设的。

卢超研提供的关家亮开设网站上的图片仅能证明关家亮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仅认定关家亮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家亮、关艳芬关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没有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关家亮、关艳芬先用权的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关家亮、关艳芬辩称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对本案专利享有先用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关家亮、关艳芬主张其对本案专利享有先用权,必须举证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且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独立研究或合法获得。

由于关家亮、关艳芬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其独立研究或合法获得,故关家亮、关艳芬的先用权抗辩无事实依据,且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简易中岛式货架,经过庭审比对,被诉侵��产品中岛A、C、D款货架的技术方案均包括简易中岛式货架,矩形框架、T型柱、上担槽、下担板、层板及背板,在两个框架之间设置一个T型柱,并用上担槽及下担板将其固定连接,构成货架的主支撑架,在主支撑架上设置背板及层板等技术特征,覆盖了卢超研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中岛A、C、D款货架的技术方案均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中岛B款、双背板带灯A款货架的技术方案均不包含本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在两个框架之间设置一个或多个T型柱,并用上担槽及下担板将其固定连接,构成货架的主支撑架”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中岛B款、双背板带灯A款货架的技术方案均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中岛A、C、D款货架的技术方案均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关家亮、关艳芬现有技术的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关家亮、关艳芬提供的对比文件最早的公开时间为2012年3月13日23:27,早于本案专利的申请日,属于现有技术,可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文件。

将该对比文件披露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中岛A、C、D款货架使用的技术特征相比较,对比文件公开了简易中岛式货架,包括矩形框架、T型柱、上担槽、下担板、层板及背板,在两个框架之间设置一个T型柱,并用上担槽及下担板将其固定连接,构成货架的主支撑架,在主支撑架上设置背板及层板等技术特征。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对比文件完全公开了被诉侵权产品中岛A、C、D款货架的全部技术特征。

关家亮、关艳芬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中岛A、C、D款货架现有设计的抗辩成立。

由于被诉侵权产品中岛B款、双背板带灯A款货架的技术方案均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关家亮、关艳芬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中岛B款、双背板带灯A款的技术方案使用现有技术的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原审法院在此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由于关家亮、关艳芬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中岛A、C、D款货架现有设计的抗辩成立且被诉侵权产品中岛B款、双背板带灯A款的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关家亮、关艳芬的被诉行为不构成侵害专利权,关家亮、关艳芬依法不应承担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卢超研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卢超研负担。

卢超研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

2.判令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费用支出61000元。

理由如下:1、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并以此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是完全错误的。

被上诉人在原审期间提交的编号为124731828948800的淘宝网订单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使用现有技术生产的。

该订单上不能清楚看出相应的货物是什么以及该货物是依据什么技术生产的。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依据的是被上诉人在庭审结束后提交的网络打印的一张记录表,该记录表系被上诉人私自编辑,没有来源和出处,未经公证,不能采信。

2、被上诉人为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现有技术系何处公开,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

如果现有技术公开了涉案专利,被上诉人应当提供现有技术的出处。

被上诉人关家亮、关艳芬答辩称:原审法院���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关家亮、关艳芬明确以(2013)粤佛南海第21550、21551号公证书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

其中,(2013)粤佛南海第21550号公证书记载了淘宝网上名称为“佛山立昌货架”的卖家店铺中发布的图片以及销售记录,其中部分销售记录的出售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

该公证书同时记载了有功网上名称为“李燕斌China”的用户发布的照片,网页上注明照片的发布时间为2012年5月8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

(2013)粤佛南海第21551号公证书记载了淘宝网上订单编号为124731828948800的订单及其交易快照,该订单的成交时间为2012年3月13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再查明,淘宝网由阿里巴巴集团在2003年投资创立,目��是亚太地区较大的网络零售商圈。

淘宝网在其网站服务中心(卖家版)的常见问题中发布了交易快照的介绍:1、什么是交易快照?

“交易快照”就是拍下宝贝时的一张照片,记录了成交当时宝贝的模样。

交易快照将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任何交易纠纷或者投诉都将以快照为准。

我们在拍下宝贝的时候,都会生成一张交易快照,如果卖家再对这件宝贝进行编辑修改,都不会影响我们这笔交易的信息,只要成功拍下,我们就会记录当时拍下的所有信息,作为“交易快照”,任何的交易纠纷或者投诉都将以快照为准。

2、在哪里查看交易快照?

卖家可以进入“卖家中心”—“交易管理”—“已卖出的宝贝”页面找到对应卖出的记录,点击宝贝名称查看交易快照。

买家可以进入“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页面找到对应买入记录,点击宝贝名称查看交易快照。

3、交易快照有效期是多久?

交易快照是没有有效期的。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本案二审期间卢超研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关家亮、关艳芬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一、关家亮、关艳芬提交的(2013)粤佛南海第21550、21551号公证书是否能够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

(一)关于关家亮、关艳芬提交的(2013)粤佛南海第21550号公证书能否作为现有技术抗辩证据的问题。

该公证书中记载了有功网上用户发布的照片和淘宝网上卖家发布的产品信息。

首先,有功网既非政府机关网站,亦非知名企业网站,该网站的信誉度无法认定。

此外,相关图片系用户自行上传至其个人页面,未经网站审核、监督,用户可随意更改图片内容并编辑上传时间。

因此,上述公证文书只是对登陆有功网时有关网页页��所显示的信息进行公证,而不是对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公证,该证据所记载的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

公证书仅能证明公证保全网页过程的真实性及公证当时网络显示的内容,无法确定网页上显示的时间、内容、图片等数据的真实性。

故对该保全的有功网网页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同时,该公证书还保全有淘宝卖家产品信息,但该信息系卖家在其店铺内自行发布,既非淘宝网发布,亦未经淘宝网监管或留存相关产品信息,此信息具有不稳定性和易更改性,无法确定该信息何时存在、是否被修改,在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仅凭该网页信息难以确定所涉图片的真实上传时间。

因此,关家亮、关艳芬以该公证书证明其所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关家亮、关艳芬提交的(2013)粤佛南海第21551号公证书能否作为���有技术抗辩证据的问题。

该公证书中记载了淘宝网上相关交易的交易快照。

本院二审期间已查明淘宝网上发布的对于交易快照的介绍和解释,据此,交易快照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系淘宝网处理交易纠纷或投诉的依据,考虑到淘宝网的企业规模及影响力较大,企业诚信度较高,其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其网站内部运营规则的信息应予采信。

根据淘宝网上的介绍,交易快照的内容系交易成功之时系统自动生成,且生成之后无法改动,从而可以确定该信息的生成时间并保证该信息未经修改。

(2013)粤佛南海第21551号公证书记载的编号为124731828948800的交易及交易快照形成时间发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案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

二、关于关家亮、关艳芬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2013)粤佛南海第21551号公证书中记载的交易���照内容是:“屈臣氏货架超市货架药店货架化妆品货架中岛货架”;

尺寸:长*宽*高=2800mm*750mm*1450mm;

配件:屏风、T柱、上/下担、亚克力背板、350层框、250层框、价钱条、玻璃层板自配。

根据上述内容并结合交易快照的图片可以认定,对比文件中的产品技术特征为:A、简易中岛式货架,包括矩形框架、T型柱、上担槽、下担板、层板及背板;

B、在两个框架之间设置一T型柱,并用上担槽及下担板将其固定连接,构成货架的主支撑架;

C、在主支撑架上设置背板及层板。

将对比文件中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相比对,二者完全相同。

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关家亮、关艳芬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卢超研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上诉人卢超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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