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414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获嘉县同盟大道蔬果鲜生食品店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获嘉县同盟大道蔬果鲜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赔偿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