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玛田音响灯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
法定代表人:郭英燕,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英燕,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聂永超,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玛田音响有限公司(martinaudiolimited),住所地为。
授权代表:anthonyjamestalor。
委托代理人:王思律,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建辉,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玛田音响灯光工程有限公司、郭英燕与被上诉人玛田音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知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玛田音响灯光工程有限公司、郭英燕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被上诉人亦表示同意不予执行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莞市玛田音响灯光工程有限公司、郭英燕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16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玛田音响灯光工程有限公司、郭英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