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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川知民终字第28号
案件名称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知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华阳县华阳街道华府大道2段1号。

负责人龚喜,店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灵,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蕾,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梅思勰(BrunoMercier),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李亚灵,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蕾,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上诉人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成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期间,上诉人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上诉人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以本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11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上诉人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上诉人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欧尚公司华阳店承担500元、由欧尚公司承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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