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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膜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巧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43号
案件名称广州膜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巧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膜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巧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43号原告广州膜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维村石北大道138号5楼。

法定代表人邱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现辉。

被告吴巧芝。

委托代理人王立坡、陈波。

原告广州膜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巧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未提交与涉案第8040967号商标的直接利害关系。

不符合民事诉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膜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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