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真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石民知初字第2号
案件名称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真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胡真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知初字第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青,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真良,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真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俊英审判员  郎奠军审判员  魏聪唤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萍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