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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北京富华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大民(知)初字第14620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北京富华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北京富华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明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知)初字第14620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后来居上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晓,北京仁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富华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富源里小区西北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蔡九魁,经理。

被告任明秋,男,北京富华环宇五金销售中心业主。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北京富华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明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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