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知)初字第14620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后来居上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晓,北京仁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富华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富源里小区西北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蔡九魁,经理。
被告任明秋,男,北京富华环宇五金销售中心业主。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北京富华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明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