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万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瑾、刘凯欣,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MarriottWorldwideCorporation)。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凯文.M.金柏。
委托代理人:谯荣德、柳爱杰,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潮州万豪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下称潮州万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里奥特环球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马里奥特环球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指控潮州万豪公司侵害其驰名商标专用权。
经原审法院传唤马里奥特环球公司到庭询问,其表示根据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原审法院申请在本案中认定其持有的部分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请求对该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原审法院认为:鉴于马里奥特环球公司申请认定其持有的部分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号)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潮州万豪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驳回潮州万豪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潮州万豪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的程序不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原审法院针对上诉人就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在没有传唤上诉人的情况下,只传唤被上诉人到庭询问,剥夺了上诉人充分行使权利的空间。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没有涉及到认定涉案商标驰名与否的问题,属于普通商标侵权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来认定管辖法院,故本案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
(三)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潮州市,且所经营的高尔夫俱乐部也在广东省潮州市内,广东省广州市既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马里奥特环球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里奥特环球公司以潮州万豪公司侵犯其驰名商标专用权等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经原审法院对其进行询问,其表示根据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在本案中认定其持有的部分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请求对该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因此,本案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侵害商标权纠纷。
潮州万豪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潮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传唤马里奥特环球公司到庭询问,目的在于明确马里奥特环球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真实意思和诉讼请求,不存在剥夺潮州万豪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充分行使抗辩权利的情形,程序并无不当。
至于本案是否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条件,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围,本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作审查。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潮州万豪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潮州万豪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审理不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故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号)的主要内容: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