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凯瑞得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边素清。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立山,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Pi-设计股份公司,住所地:瑞士。
法定代表人:JoergenBodum。
委托代理人:高敏,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凯瑞得特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Pi-设计股份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凯瑞得特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就该案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青岛凯瑞得特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凯瑞得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上诉人青岛凯瑞得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青岛凯瑞得特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其多预交人民币5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